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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栏目: 法律大讲堂 作者: 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赵波、胡可 浏览量:

 2009年6月13日,孟某因左腿行走无力到当地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收入神经内科治疗。在入院询问病史时,孟某否认患有糖尿病,主治医生便按常规在治疗中使用5%葡萄糖液体治疗。输完后,孟某查体血糖后值数偏高,但相关医护人员及医生没有再次查看病历及报告单,仍按原方案治疗,17日下午孟某病情再次加重,医护人员查看病历后会同主治医生等进行会诊,调整治疗方案,但由于病情严重,孟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患双方遂酿成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患者在就医时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医院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医院违背了医疗水准及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就是医疗过失行为。依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虽不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对患者病情发展负有轻微责任。据此判决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孟某否认糖尿病史,医生按常规使用5%葡萄糖液体的阶段,此时,医生不存在过错,因为医生此时已经尽到了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但此后孟某再次查血糖后值数偏高,相关医护人员没有再次检查便“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是过错所在之处。《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虽然否认糖尿病史,但否认不同于隐瞒。隐瞒是故意行为,而否认则是医务人员在询问病史过程中没有获得相关信息。医务人员作为医学专家,负有高度的专业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与一般人不同,因为其具备专业知识,公众对其高度信赖,相应地对其要求也高。医院在发现孟某血糖后值数偏高后未及时查找原因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诊疗义务,构成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比例为30%,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在认定过错时,法院充分考虑了患者自身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患者否认糖尿病史构成过错,则应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告知医生:询问病史过程中应当注意沟通效果,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临床实践中,如发现异常检查结果时,要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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