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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

栏目: 法律常识 作者: 文/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赵波胡可 浏览量:

 

2011年11月13日,袁X因外阴瘙痒伴尿频等症状到某医院处就诊,医院实施了子宫射频消融术、刮宫术、灌肠术等诊疗措施,导致袁小肠破裂、子宫破裂、膀胱破裂。该起事故经×市医学会鉴定,医院负医疗损害的完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袁X遂起诉,要求确认其因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1月13日,袁Ⅹ因外阴瘙痒并血尿等到医院就诊,医院为原告实施诊刮、子宫肌瘤射频消融术、宫颈射频消融术,术后原告出现下腹疼痛,1114日上午,医院为袁X行灌肠术,1月15日凌晨1:00,袁X因腹痛进行性加剧,转至军区医院治疗。2013年10月8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度诊疗的医疗过错,与袁X的多脏器穿孔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戊等,对应十级伤残,本例医疗损害医院的责仼程度为完全责仼。法院认为,袁X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73,98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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