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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开患者感谢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栏目: 法律常识 作者: 文/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赵波 胡可 浏览量:

【案情】   

XXX下身患有一种难言之隐,虽然经过多方医治,可就是一直未能痊愈。一个偶然的机会,XXX听密友介绍,便慕名前往XX医院诊治。XX医院果真名不虚传,仅仅一个星期,就使困扰XXX多年的疾病完全治愈。XXX向XX医院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信中介绍了自己的简要病情、治疗经过并诚恳地感谢医院的医生。XX医院收到来信后认为这是难得的宣传广告,遂将感谢信原文在医院张贴,为体现真实性,还附上了XXX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此后,XXX经常会收到一些不明不白的电话对其进行愚弄、嘲笑、讽刺,让XXX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经打听,方知事情原委,自己因此成了广告“明星”。利权衡遂要求XX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评析】 

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结合本案看,XX医院侵犯了XXX的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

 


Alternate Text 雪域天使-总第十四期【2015年09-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