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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评工作开始后,再次细读了《新处方管理办法》,新办法加强了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管理,以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现将修改后的部分内容归纳如下:
一、限制处方权
新办法规定,医师只能在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地开具处方,试用期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字或加盖签章后方可有效。
二、增加了进修医师的处方权
新办法中增加了进修医师由接受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的本专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三、扩大了处方范围
新办法明确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医嘱单。
四、处方规则新要求
新办法规定处方应当符合十二项规则,规则包括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五、限制用药量
新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门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可适当延长,医师需注明原因。
六、限制处方期限
新办法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七、限制用药品种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因特殊治疗需要使用其它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八、处方开具新规定
1、 新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学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废弃了可以使用商品名的备选条件)。同时增加了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条款。
2、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纸处方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
九、麻醉处方权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药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十、麻醉药品的使用
1、建立病历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范围确定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范围放宽
新办法规定,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原为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3、处方量适当放宽
新办法规定,为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原为 1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原为 7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原为 3 日常用量)。
4、明确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
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杜冷丁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5、患者复诊时间缩短范围变小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原为每 4 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6、加强药师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职责
增加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按年月日编制序号。
十一、便于购药
新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就诊人员持处方去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增加了儿科处方的限购)。
十二、便于合理用药
1、新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人员,方可从事药品的调剂工作,药士从事处药品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调剂处方是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原为三查七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强调药师职责及权利 新办法规定,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是,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新办法提出实施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控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处方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同时医疗机构应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