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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育不是法定离婚理由

栏目: 法律常识 作者: 文/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赵波/胡可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近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了多起由不育引发的离婚诉求,不能生育在离婚案中占据了一定比例,但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缘由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法院在对几起离婚案审理后认为,导致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的起因均因一方不能生育,但不能生育并非离婚的法定理由。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惟一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关于何谓“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了“四看标准”:一是婚姻基础;二是婚后感情;三是离婚原因;四是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不能因为一方不能生育就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准予离婚,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在现代社会夫妻一方不能生育,解决的办法较多,在自然生育之外,人工生育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此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导致婚姻无法维系的根本障碍,法院这样判决充分考虑到社会科技发展的状况,也并不违背人性。

 


Alternate Text 雪域天使-总第十三期【2015年07-08月版】